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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摘要】:
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村镇银行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牟郑银村镇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要求,为提高业务经营的透明度,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地反映2022年度经营成果,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现对2022年度经营情况披露如下:一、基本情况名 称: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建注册地址:中牟县官渡大街中段成立日期
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村镇银行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牟郑银村镇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要求,为提高业务经营的透明度,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地反映2022年度经营成果,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现对2022年度经营情况披露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名  称: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建
注册地址:中牟县官渡大街中段
成立日期:2009年12月29日
注册资本金:112270万元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机构设置:本行设立14个总行部门及32家支行网点,分别是总行营业部、官渡支行、白沙支行、张庄支行、大孟支行、刘集支行、狼城岗支行、万滩支行、祥云支行、黄店支行、三官庙支行、姚家支行、郑庵支行、九龙支行、广惠街支行、马庄支行、杨桥支行、郑开支行、八岗支行、刁家支行、京航支行、冯堂支行、韩寺支行、雁鸣湖支行、晨阳路支行、锦凤支行、康庄支行、商都支行、绿博支行、盛世佳园支行、富贵路支行、万洪路支行,实现了中牟县域乡镇网点全覆盖。
二、经营情况
2022年,本行按照发起行郑州银行高质量发展要求,在河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的正确指导下,紧紧围绕“控风险、守定位、严管理、重合规”的工作方针及各项工作部署,积极落实普惠金融、支农支小,持续不断加强公司治理、内部管理,不断优化金融服务,实现各项工作稳步发展,业务结构持续优化,并为中牟县域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截至2022年末,本行各项贷款114.16亿元,各项存款138.77亿元,其中储蓄存款111.13亿元,储蓄占比80%,对公存款27.64亿元。存贷款市场份额在中牟县12家金融机构中均排名第二位。
三、公司治理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组成
本行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三会一层”组织架构,截至2022年底,本行董事会成员5名,监事会成员3名,高级管理层成员4名。报告期内,董事会无新增人数,调整1人;监事会无新增人数,调整1人;高级管理层无新增人数,调整1人。
(二)“三会”召开情况
本行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定期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研究议定事关全行经营发展的重要议题。
2022年,本行共召开股东大会2次,分别为2022年4月8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年会、2022年11月17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年,本行共计召开董事会5次,分别为2022年4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年6月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2年11月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2022年11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2年12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22年,本行共计召开4次监事会,分别为2022年4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年6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2年11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2年12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本行以高标准持续、有效地提升本行公司治理水平。“三会”和经营班子能够按规定程序正常履行职责,并保存了有关文字记录,形成了董事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经营班子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管理,监事会代表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衡关系。会议的召集方式和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工作,有效履行决策和监督职权。
(三)股东股权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底,本行注册资本金为112270万元,全部股东数量为183名,其中法人股东6名,持股38548万股,占比34.34%;外部自然人股东75名,持股67792万股,占比60.38%;内部自然人股东102名,持股5930万股,占比5.28%。
其中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0800万股,占比18.53%;中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中牟县金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持股8000万股,占比7.13%。上述股东在2022年度持有本行股份未发生变化。
四、关联交易情况 
2022年,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加大关联方穿透识别力度,持续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认真履职,推动关联交易管理工作规范运行,促进公司治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保障业务稳健发展。一是认真履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认真听取报告,充分审议议案,切实履行关联交易管理职责。二是完善制度流程,修订完善《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关联交易认定标准,围绕授信、提供服务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梳理认定、报告等关键环节,推动职责得到充分发挥。三是穿透识别关联方,定期梳理关联方,结合关联方具备动态变化的特点,每年定期、不定期开展关联方更新工作。四是做好关联交易审批备案工作,压实一般关联交易类、重大关联交易类的审批备案责任,认真把握提报备案和审批的时间节点,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按时提交备案,及时召开会议审议,按时报告监事会和监管部门。五是按时开展报告工作。每季总结关联交易工作情况,形成季度关联交易报告,董事会每年向股东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作出专项报告。
五、内控管理情况 
本行坚持“从严治行”原则,高度重视内控管理工作,持续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各个岗位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完善业务环节和重要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防范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2022年本行按照上级监管部门及发起行的工作要求,持续加强内控合规建设。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夯实内控管理基础。持续关注上级监管部门及发起行的工作要求,做好外规内化工作,严格将各项监管要求落实到内控制度之中,有力支撑本行各项业务发展。二是深入开展内控合规活动,提升全员内控能力。召开清廉金融文化暨风险合规大会、开展员工行为排查、组织员工培训、开展合规主题宣传月活动等。三是积极开展各类检查、排查,有效排除风险隐患。各业务条线、合规部门、内审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对全行业务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并有效排除问题或风险隐患,督导被检查单位依法合规经营。
六、普惠金融情况
本行聚焦村镇银行的主责主业,坚持“支农支小”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普惠金融政策,以发起行“五四战略”导向,为民营小微企业提供强力、便捷的金融服务与信贷支持,优化创新金融服务方式,使更多居民享受到普惠金融带来的便利。一是升级线上信贷产品。本行对原有E农贷产品进行了升级“普惠E贷”,客群由农户扩充为工薪客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农户,额度由原来的最高5万提升至最高20万,解决贷款额度低、手续办理繁琐等问题,支持农村消费升级,满足农村客户群体的助业及综合消费的信贷需求。同时,根据客户实际情况,通过科技升级了担保方式灵活的“一家亲”贷款产品,额度最高达100万,产品适用人群广,可实现线上操作。二是增强营销手段。根据稳住经济大盘政策,结合市场需求,2022年推出减费让利营销活动,降低贷款利率,最低降至3.99%,真正做到了普惠金融,让利于民。三是精准落实惠企政策。为更好促进小微业务发展,本行推出惠企“简易贷”及惠民“融易贷”小微信贷产品,精准高效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同时,制定小微企业园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四是拓展微信、抖音等互联网平台。升级微信银行、手机银行功能,提升客户体验感,借助微信公众号、抖音视频号宣传普惠金融、防范金融诈骗等金融知识,提升社会影响力,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环境。
七、风险管理情况
一是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二是强化信用风险管理、优化信贷资产结构,以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同时,本行坚持服务三农、支持小微的市场定位,将信贷资源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科技含量、信用良好、管理规范的小微企业和农户倾斜,在降低贷款集中度的同时优化信贷结构,通过降旧控新,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三是不断完善各项制度,进一步健全本行信息科技、安全保卫、支付结算、风险管理、人员培训等内控建设,强化制度管理、规范操作,防范操作风险发生。四是强化合规检查,定期开展重点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并对营业网点进行常规检查,涵盖现金、重空、财务和敏感交易等方面;组织自助设备、反洗钱、财务和存款风险等方面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各项制度执行到位,切实提高本行风险管理水平。
总体表现为:各项业务风险管控良好,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贷款集中度风险较低;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得到有效控制;风险管理水平逐步提升,各项业务经营规范有序。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
2022年本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要求,新增了《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考核权重。通过内部消保培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能力,落实适当性原则,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受尊重权,同时做好信息披露和金融知识宣传教育,规范消保工作行为管理;在消费者金融信息收集、使用、保存过程中保障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依法合规积极主动与金融消费者平等协商,化解金融消费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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